作者:南宁市中院 孙晓梅、丘毅
图片:吴斌
编辑:王柳青
摘要4月26日上午,南宁市中院开庭审理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陈婷受贿一案。该案由中院周腾院长担任审判长。 2011-2014年间,被告人陈婷(女,1976年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在担任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下属的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金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为何某、许某、莫某等人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款项共计311.765万元(人民币)。2011-2014年期间,陈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何某以洪某、南宁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广西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宁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等个人或公司名义到金通公司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为何某提供帮助,并于2011年年底、2013年上半年、2013年下半年分别收受何某给予的40万元、60万元、35万元,三次共计135万元。2011-2013年期间,陈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许某以李某、向某、广西某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某建材有限公司等个人或公司名义到金通公司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为许某提供帮助,并于2012年10月收受许某给予的50万元。 2012-2014年期间,陈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莫某以广西某农林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某林业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某生态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名义到金通公司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为莫某提供帮助,并于2012年9月收受莫某给予的40万元、2014月4月—6月通过由莫某帮其支付检查治疗费用的方式收受86.765万元,两次共计126.765万元。
案发后,陈婷家属代为退赃185万元。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款项共计311.7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婷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恨万分,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理。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重点围绕案件主要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各自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陈婷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认为不能成立。最后,被告人陈婷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恨万分,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理。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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